第五章(1 / 1)

雪行亭杂记 阮行年 233 字 2020-03-30

清白两则

曩者,蜀中有县瓶川。县中有富人,不善教子。子逞凶伤人为所讼,坐徒三年。富人欲结构于县令以求免。

其一

县令固辞不受,富人遂罢。或问曰:“世间安有不可购之人,唯金不重耳。令子将坐而轻罢之,是以金与子孰重?爱金耶?爱子耶?”富人答曰:“人孰不爱子,独吾不爱乎?盖世间之官,清白不恒,吾不忍重金试之。人曰:‘养不教,父之过’,吾子之过,实我之过。况吾子坐徒而已,唯身形之劳,无性命之忧,他日归来,我父子得全矣。不若待后吾而必欲购者为之。”或告于子,子既知父意,归来改之,后父子相乐,家业长兴。

其二

县令固辞,富人又加币再购,终受之。转日以所受金物遗伤者,伤人斥曰:“或曰汝清白,何清白之有也?尔既受之,何复出之?是以昨夜扪心,不得安枕耶?以金炙手耶?夫乞者不受嗟来之食,吾亦不为了,尔当速去。”县令无所答,留金而去。既归,或问之,答曰:“前者受之,非以余爱金也,爱人也。余为县令,其上有州郡,有上官,彼不能结构于我,乃不知结构他人乎?若结构于他人,则金入无复出,人出无复入,实两空也。今余受之,尚可得一,可叹余只为县令,无他可为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