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从无”(1 / 2)

第三节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从无”

当代的司法精神,普遍推崇的是“罪刑法定”“疑案从无”。考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法律精神,其实,这两条也是为历代律法所谨守的。只不过在中华法系中,司法精神被儒家的“德主刑辅”“以礼入法”思想所遮蔽。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刑讯被视为在德治、劝诫基础上的惩罚手段,故而以刑取供现象普遍,甚至被滥用。即使是在狄仁杰、包拯等青天的断案审案过程中,也每每能看到酷刑被用于惩戒那些在证据面前仍死硬不招的刁顽之徒的情节。

中国古代封建官僚体制完备而严格。对为官有事不及时上奏、在官不在岗、在岗不理事等,均有完备的制度管控。从《唐律疏议》始,就有“在官应直不直”“事应奏不奏”“事直代判署”等条令。

第十三回提到狄仁杰外出公干几日,“当时备了公出的文书申详上宪,然后将捕厅传来,说明此意,着他暂管此印,一应公事,代拆代行”“复又备了邻县移文,藏于身边,以便临时投递”。

在唐代,便有官员不得私下出自己管界的规定,言下之意就是,要出管界必须上报。《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中就有“刺史县令私出界”条规定:“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此处狄公要外出公干,当然也要写文书说明理由,报告上司。同时,跨县界办案,也必须准备好邻县移交公差的相关文件,以备应急之用。

涉及跨县、州、府等办差之事,当然也要有相关移文文书才能办理解押嫌犯之事。对于同伙作案,要将异地捕获的嫌犯及时押送到案发地并案处置。《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之“囚徒伴移送并论”条规定,“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违者,杖一百”。这是指同伙犯罪要并论鞫狱的情况。如果两县相距太远,怕路途移囚出现变故或泄露案情,才不得已允许“各从事发处断之”。

第十五回至第十八回就描述了狄仁杰手下马荣、乔泰、应奇等人到莱州府青州、曲阜等地界抓捕杀人嫌犯邵礼怀的过程。邵礼怀杀人后,将货诓卖给赵万全。赵万全起初被狄仁杰误认为凶手,待解释清楚后,又协助狄仁杰设计诱捕真凶。于是,马荣等人赶往莱州,“先到莱州府衙门,投了公文,等了回批回来,已是向晚时节”。次日出城赶往蒲萁寨寻找邵礼怀,果不其然,发现了他的行踪。无奈邵礼怀功夫了得,虽然几人假装做生意见了面,也不敢贸然动手。第十七回有一段描写真实地刻画了众公差因地方官府下了公文规定了办案期限,又怕走漏风声、让嫌犯逃脱的担忧心理:

“这里马荣将门开格扇关上,灭了灯光,即将房门关好,低声向赵万全言道:‘人是碰着了,但是这地方管下是他,即便动手,未必能听我们如愿。你这调虎离山的计策虽好,可知这一路上,难免不得风声,设若为他听见,说高家洼出了命案,缉获凶手,那时再将我们形踪一看,他也是惯走江湖的人,岂有不知道理?若在半路为他逃走,岂不可惜!’应奇道:‘你们还久当差事的,难道这点尴尬不知。昨日曲阜县已投了公文,好在邵礼怀有两日耽搁,明日无论谁人进城一趟,请县派差在半路接应。我们将他诱出寨门,在半路摆布,还怕他逃到何处去呢?’众人议论已定,各自安歇不提。”此段描写把异地办案的紧张、曲折,活灵活现地衬托了出来。

《狄公案》第十八回、第十九回故事讲的是,狄仁杰手下的马荣将邵礼怀抓获押送到莱州城,由当地本官过堂,“也不审问口供,饬令借监收禁”,次日清早,“由官府出了文书,加差押送”。过州穿府、日夜兼程,不到十日光景,已到了昌平界内。到了下昼之时,抵达了衙署。

次日早上,狄仁杰升堂审讯。邵礼怀在严刑下始终不肯招认。故事将用刑细节描写得非常具体、生动且真实。先是夹棍,两旁一声吆喝,“差役早将他拖出左腿,撕去鞋袜,套上绒绳,只听狄公在上喝收绳,众差威武一声,将绳一紧,只见邵礼怀脸色一苦,‘呀吓’一响,鲜血交流,半天未曾开口。狄公见他如此熬刑,不禁赫然大怒,复又命人取过小小锤头对定棒头,猛力敲打,邵礼怀虽学过数年棍棒,有点运功,究竟禁不住如此非刑,登时大叫一声,昏晕过去。”此节描写,可见小说作者对公堂用刑比较熟悉,细节描述非常具体准确。狄仁杰见邵礼怀不肯招认,仍命收入监内,随即差人将胡德、孔万德等一干原告招来对质。狄仁杰对孔万德说,已将凶手抓获,“唯是他忍苦挨刑,坚不吐实,以此难以定案,但此人果否是正凶不是,此时也不能遽定,特提汝前来”。这里,表明即使在古代,虽然用了重刑但嫌犯就是不招认,案子也难定案,只得再找其他证据的“法律精神”。

结果,孔万德一眼就认出了邵礼怀。邵礼怀只得承认是他与徐姓客商夜宿孔家客店。为谋财害命,他一早在镇口将徐姓客商砍死,却正好被一车夫看见,他又将车夫杀害,劫走了车夫的车子和包袱物件。因心里紧张,他走了两里地遇到了赵万全,就将车子和货物又转手给了赵万全,自己借机逃走了。一桩连环人命案终于得以破获。

品析:

在唐代,已经开始规范用刑特别是法外用刑的问题。《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条专列“讯囚察辞理”款:“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还规定拷讯用刑不能连续过三,总数不能过二百。甚至还严格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如果法外用刑,要“反坐所剩”,是指如果囚犯应杖一百,主审官打了二百,那么,主审官要反受一百的杖刑。如果打死了嫌犯,主审官还要被判徒刑二年。这一律法对主审官可谓严苛。所以,大凡用刑到嫌犯昏死都会停刑。如果就是熬刑不招,就要作为疑案处理,主审官还得审慎对待,让嫌犯取保释放,另想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