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回就写了因案情久未进展,毕周氏又始终抗刑不招,狄仁杰只得先行让毕周氏取保释放归家。不料这毕周氏伶牙俐齿,反而口出狂言:“你这狗官,请我出监为何,莫非上宪来了文书,将汝革职么?你且将公事从头至尾,念与我听,好令堂下百姓,知道个无辜受屈,不能诬害好人。”狄仁杰道:“……休要逞言,本县自己请处,此事不关你事。是否革职,随后自有人知晓,只因你婆婆在家痛哭,无人服侍,免不得一人受苦,因此提汝出来,交保释去,好好服侍翁姑。日后将正犯缉获,那时再捕提到案,彼此办个清白。”毕周氏私下窃喜,却要口头逞强,于是胡搅蛮缠道:“论这案情,我是不能走,既你们说我婆婆苦恼,也只得勉强从事。但是太爷还要照公事办的。至于觅保一层,只好请你们同我回去,令我婆婆画了保押。”狄仁杰见她答应,便令人开了刑具,雇了一乘小轿,差马荣押送她到皇华镇。这一节描写,展现了控辩双方的精彩攻防。一个妇人敢以如此刁蛮的言辞回怼一向严苛的狄仁杰,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即使官府能动用酷刑,但如果遇到像毕周氏这样刁钻厉害的难缠嫌犯,也不能过于意气用事。因为一旦滥刑致人死亡,官员是要承担“故出人罪”的。轻则被题参,重则革职免官,甚至被徒流。
继续说毕周氏丈夫冤死的案子。狄仁杰经过查证,找到了毕周氏的邻居,一个叫汤得忠的举人。他办了一个私塾,其中有一学生叫徐德泰。徐德泰通过暗道私通到毕周氏的房内,两人勾搭成奸,毕周氏为达到长期与徐德泰通奸的目的,趁丈夫熟睡时,偷偷用纳鞋底的钢针从其头心顶上插进去,丈夫即刻气绝身死。
第二十七回描述了徐德泰与毕周氏奸情被访查出来后的审讯过程。小说对用刑过程作了相当精细的描绘,足见作者具有相当丰富的刑狱方面的知识,也可见当时社会上对过堂拷讯多少是有所闻知的。
徐德泰面对自己房间床下惊现地道,并通向一墙之隔的毕周氏房间的事实仍狡辩不招,狄仁杰遂吩咐左右,用藤鞭笞背。“两旁一声吆喝,早将他衣服褫去,一五一十直望背脊打下,未有五六十下,已是皮开肉绽,鲜血直流,喊叫不止。狄公见他仍不招认,命人住手,推他上来,勃然怒道:‘这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备受刑惨。你既如此狡猾,且令你受了大刑,方知国法森严,不可以人命为儿戏。’随即命人将天平架子移来。顷刻之间,众差人已安排妥当。只见众人将徐德泰发辫扭于横木上面,两手背绑在背后,前面有两个圆洞,里面接好的碗底,将徐德泰的两个膝头直对在那碗底上跪下,脚尖在地脚根朝上,等他跪好,另用一根极粗极圆的木棍,在两腿押定,一头一个公差,站定两头,向下的乱踩。”开始徐德泰还咬牙忍痛,没有一盏茶的工夫,就渐渐忍不住疼痛,两眼一昏,晕迷过去。“狄公命手下差人止刑,用火醋慢慢地抽醒,将徐德泰搀扶起来,在堂上走了数次,渐渐的可以言语,然后复到狄公台前跪下。”到了此时,徐德泰已知抵赖不过,只得如实供出与毕周氏的奸情。这一段描写活灵活现,如实景在前。先用藤鞭笞背,后用天平架子跪碗底,之后又用火醋熏醒。要不是对刑狱之事有相当了解,至少耳闻目睹过,是不可能描写得如此真切的。
品析:
古代司法制度中,对嫌犯的亲口供述高度重视,刑讯逼供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口供。但律法上对刑讯逼供是持禁止、防范态度的。所以《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条中就有“讯囚察辞理”“拷囚不得过三度”“拷囚限满不首”等款。如“拷囚限满不首”规定:“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被水火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狄仁杰在重新提审已经取保释放回家的毕周氏时,面对确凿证据,毕周氏依然抵赖不招。第二十八回叙述道:“狄公心下想道:‘这淫妇如此熬刑,不肯招认,现已受了多少夹棒,如再用非刑处治,仍恐无济于事,不若如此恐吓一番,看她怎样。’”这里所谓“非刑”,是法律规定之外施行的残酷的肉体刑罚。这在《唐律疏议》中有明确规定,对于狄仁杰这个清正廉明的人来说,要不是毕周氏刁钻可恶,也不会用非刑。面对毕周氏如此熬刑不招,拿不到口供,狄仁杰也非常焦心。他对手下得力的差官马荣说道:“这案久不得供,开验又无伤痕之处,望着奸夫淫妇,一时不能定案,岂不令人可恼。”
从这句话可见,拿不到嫌犯的亲口供述,就不能定案,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对亲口供述的重视程度。
随后狄仁杰巧扮阎罗殿判官,让人假装毕周氏丈夫毕顺现身告阴状,才使得惊魂不定的毕周氏说出了真相,包括因奸情被女儿撞破,狠心用哑药将女儿弄哑的经过。最后,狄仁杰判处,“徐德泰虽未与周氏同谋,究属因奸起见,拟定徐德泰绞监候的罪名”。狄仁杰“备了四柱公文,将原案的情节,以及各犯人的口供,申文上宪。毕周氏拟了凌迟的重罪,直等回批下来,便明正典刑”。
因奸情杀死自己的丈夫,属于十恶中的“恶逆”大罪。《唐律疏议》相应规定,“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恶逆”大罪,当受极刑。奸夫(奸妇)虽不知情,也与之同罪。
历代刑律对生员、秀才、举人等有功名在身的人还会网开一面。
从第十九回开始的华国祥儿媳新婚不到三日中毒暴死案中可以发现,生员胡作宾虽被指控为凶手。但因是生员,按律不能用刑。狄仁杰遂说道:“汝当日为何起意,如何下毒,从速供来。本县或可略分言情,从轻拟罪,若为你是赞门秀士,恃为护符,不能得刑拷问,就那是自寻苦恼了。”这里讲到关于生员以上文士犯法不能随便拷讯的问题。查唐律中尚未有专条(但有相关的其他条款)规定,而从明代始有“职官犯罪”专条,《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职官有犯”条款承继了明代的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而其中的“条例”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荫生,及恩、拔、岁、副贡,监生有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例监生有事故应黜革者,不必题参,咨报国子监,国子监察明黜革,知照礼部。”
第二十五回写道,“汤得忠是一榜人员,不敢遽然上刑”。第二十六回叙述狄仁杰首次讯问汤得忠的情形时也写道:“狄公将他一看,却是一个迂腐拘谨之人,因为他是一个举人,不敢过于怠慢,当时起身问道……”但汤得忠却不相信自己的学生徐德泰这样一个世家子弟会做出苟且之事,反而指责狄公孟浪。“狄公见汤得忠矢口不移,代那徐德泰抵赖,不禁大怒道:‘本县因你是个举子,究竟是诗文骨肉,不肯牵涉无辜,你还不知,自己糊涂,疏以防察,反敢顶撞本县。若不指明实证,教你这昏聩的腐儒岂能心服!’说完,命人仍将他看管,即带徐德泰奸夫上来审问。”这里,较为充分展现了对举人等诗文之人地位的尊崇。即使顶撞了狄仁杰,他大怒,也不敢轻易对汤得忠有非礼之举。对于徐德泰,因是生员,也须先行革除功名,才能用刑拷讯。
由上可见,古代刑律对读书入仕之人的尊崇。也可作为孔子名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一个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