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棺查验事体重大,反坐革职官民皆知(2 / 2)

品析:

《唐律疏议》卷第五“名例”中就有“公事失错自觉举”条,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疏议解说:“‘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此条强调的是,事情未发自言。至于已经发生的错罪则不适用此律。疏议又阐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虽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狄仁杰开棺验尸未察到伤痕,就已经触犯了刑律,算已经“事发”,所以不能免罪。题参“革职”当然在所难免。

《狄公案》第二十回和第二十一回讲述了一宗离奇的中毒命案。华国祥之子华文俊娶了李王氏之女黎姑。洞房之夜,生员胡作宾大闹新房,被华国祥斥责,便戏言三日内叫华国祥知道他的厉害。没曾想次日晚,华文俊与黎姑准备就寝时,黎姑喝了茶壶内的茶,半夜便肚子剧痛而中毒暴死。华家与李王氏便告到狄仁杰那里,控告胡作宾下毒害死了黎姑。狄仁杰亲自到现场勘验,见死者口内慢慢流血,浑身上下青肿非常,知是毒气无疑。所以不需要再验尸体。但律条对验尸又有规定,所以,狄公将原告华国祥及李王氏找来说:“此人身死,是中毒无疑,但汝等男女两家,皆是书香门第,今日遭了这事,已是不幸之至,既具控请本县究办,断无不来相验之理。但是死者因毒身亡。已非意料所及,若再翻尸相验,就更苦不堪言了。此乃本县怜惜之意,特地命汝两造前来说明缘故,若不忍死者吃苦,便具免验结来,以免日后反悔。”

最终华、李两亲家商议“具了免验的甘结”(“甘结”即古代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甘愿接受处罚)。

此案提供了一个因人道考虑而免验尸体,只须出具“甘结”的示例。最终此案得破,乃是发现厨房所在的老屋房梁上藏有一毒蛇,烧茶时热气上冲,蛇涎滴入茶中之故。

品析:

对出于人伦之道等因素的考虑,而予以免验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唐律疏议》中尚未有具体条款,倒是从宋代的《洗冤集录》中可窥见一二:“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上述规定,主要是指病死、自缢等明确死因,而有寺观主持或亲戚或邻居众人作证,没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允许免验尸体。而对于此案故事情节,查出了中毒真相,大家都予以见证,没有异议。本来就属不幸之事,出于人道考虑,免验尸体,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即使免验,也需要亲属出具“甘结”,由此可见,在检验病死伤诸案中,官府还是认真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