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从《狄公案》看唐律的中华根脉
唐朝名相狄仁杰号称“狄青天”,历史上与宋朝包拯“包青天”齐名,都是心系苍生、刚正不阿的断案高手。他办案断案重事实依据,擅于深思推理,不滥用刑罚逼供,平反了一大批冤案错案。《狄公案》共六十四回注释标题参见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主要讲述了狄仁杰在昌平任县令时,面对的各种案情和冤狱,以及后来任武则天朝宰相时整肃朝纲的故事,其中涉及各色人命、奸情、欺诈、抢劫等案件。在破案和面对朝廷上下奸佞小人的过程中,狄仁杰正直正派又熟悉朝廷律法,与恶势力斗智斗勇,除恶扶善,断案如神。尽管《狄公案》为清人作品,小说中不少情状以及律令适用,直接受《大清律例》的影响。但中华法系从战国到唐,首次确立了完整的体系,唐之后一直到清,基本沿袭下来,再无根本上的动荡,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可作为一种流脉参考,也可从中追溯唐律的相关规制,梳理出原生的法律根脉。
第一节从现场勘验与移尸问责,看历代律例沿革
从第一回到第十九回,主要讲述的是狄仁杰在任昌平县令时,遇到的一个蹊跷之事———地甲胡德状告开客店的孔万德将住在其店中的两个客商杀死在镇口。其实内情是胡德平日与孔万德有仇,又因赌博输钱,忽听说镇口发现两具尸首,二人又曾住孔家客店,便想借故讹诈。孔万德情急之下告到狄仁杰面前。
狄仁杰亲自前往现场勘验,来到客店门前,果然发现有两具尸体倒在那里,委实是被刀所杀。狄仁杰问胡德:“这尸首,本是倒在此地的么?”胡德回禀,是孔万德将人杀死抛尸在镇口,“小人不能牵涉无辜,故仍然搬移在他家门前。求太爷明察”。不想,狄仁杰不等他说完,当时喝道:“汝这狗头,本县且不问谁是凶手,你既是在公人役,岂能知法犯法,可知道移尸该当何罪?无论孔万德是否有意害人,既经他将尸骸抛弃在镇口,汝当先行报县,说明缘故,等本县相验之后,方能请示标封。汝为何藐视王法,敢将这两口尸骸移置此处!这有心索诈,已可概见;不然即与他通同谋害,因分赃不平,先行出首。本县先将汝重责一顿,再则严刑拷问。”说着令差役重打了胡德二百刑杖。
品析:
这里重打“二百刑杖”总数显然过多,与唐朝刑律不符。自《唐律疏议》始,延续到宋、明、清,均对拷讯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即如《唐律疏议》“拷囚不得过三度”专条,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照此看来,狄仁杰对胡德的用刑确实重了。而用刑过狠、过量在《狄公案》中比较普遍,或可体现狄仁杰一身正气、对违法作恶之事疾恶如仇。另外,的确也折射出中国历史上社会舆情对用刑拷讯普遍习以为常,熟视无睹。不过体现在历代律令上,法律规定却并非如此,对用刑和刑具的规格、数量等都有相对严格的规定,违法了就要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现实多半是难以实现的,像《唐律疏议》规定,拷满二百还不招供,就要取保放人。事实上,就是像狄仁杰、包拯这样的青天,似乎也难以做到,更遑论一般的官员了。
第三回讲的是狄仁杰亲自去验尸的描写。在这一回故事中,情节曲折跌宕。原先两具尸体,胡德和孔万德都未来得及细看,等到仵作查验,让孔万德辨认时,孔万德才发现其中一个人的尸体并不是当初见过的住店客人。狄仁杰当时又重打了胡德一百刑杖,说他报案不清,反来牵涉百姓。狄仁杰吩咐“先行标封,出示招认,俟凶手缉获,再行定案。孔万德交保释回,临案对质,胡德先行收禁”。这里,将已经确认非涉案人的孔万德取保释放回家,可谓唐代证人和涉案人羁押制度的一个缩影。
第三回较为详细地描写了仵作验尸的具体过程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