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公案(侠义)小说是中国古典通俗文学的一朵奇葩,它自成一脉,雅俗共赏,拥有大量的读者。许多公案(侠义)小说,与民间口头文学的流传有紧密的关系,也有着广泛的消费市场。因为公案(侠义)小说题材的特殊性和可读性,其历经各代、相继不衰,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说,公案(侠义)小说植根于广阔的社会生活之中,是反映着封建社会的万花筒,描绘了那个时代(朝代)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生动图景,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文学)鉴赏价值和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由于公案(侠义)小说中,描写了大量的公案情节,绝大多数都非常具象地展现了案情的发生、侦破、堂审、对质和审判过程,传导了那个时代(朝代)民众对法律状况的了解以及官府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因而,对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难得的视角和一份颇有价值的素材。从公案(侠义)小说中,寻觅并梳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脉络,进而考察一个时代(朝代)民众的法文化意识,就不失为一个独特的路径。
那么,从公案(侠义)小说中探寻中华传统法脉,是否有一定的可信度与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则,这些公案(侠义)小说本身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佐证了它们在当时和后世经受了观众、读者和编撰者的检验。虽然公案(侠义)小说有不少杜撰的、虚构的、侠义的情节,但其所涉及的具体案情的描写,官府审断案子的司法程序,用刑拷讯的场景、诉状与判词等,还是有着时代的烙印,或以故事发生的时代(朝代),或以小说编撰的时代(朝代)的法律制度为参照,而不至于过于离谱。
二则,公案(侠义)小说的绝大多数主角,都是职业的法律主管部门———刑部系统的官员,或是有过法律职业生涯的官员,如唐朝的狄仁杰、宋朝的包拯、明朝的海瑞、清朝的施世纶等。而像“三言二拍”的作者冯梦龙、凌初,一个做过知县,一个做过徐州府的通判,自身就有着一线司法实务的经验。因此,小说中涉及的办案、断案情节与判罚引律依据,都有所依归。《蓝公案》的作者蓝鼎元,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名臣,依据自己在任广东普宁县令期间的断案事例和笔记,基本忠实地记录了案件的原委和结局,具有极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然,这些公案(侠义)小说基本上是明、清时期才编撰的,而故事中所叙述的却是唐、宋、元等前朝之事,自然所援引的法律制度和判罚依据有着《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影子,也属正常。
三则,中华法系自战国李悝《法经》肇始,到唐代《唐律疏议》首次实现集大成之后,从唐至宋、元、明、清,一脉相承,法律思想、法律体系乃至法律律例条标,几乎没有颠覆性的变异,只是增补了各朝代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需要,进行了分类的调整、合并,丰富和细化了疏议、条例,并调整了量刑的轻重。因此,尽管不同朝代的公案(侠义)小说在涉及具体故事案情中,裁判引律名称、分类、量刑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司法流程和审判裁量大同小异,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的系统性、承继性和稳定性。
本书选取了《狄公案》、“三言二拍”、《毛公案》、《林公案》、《蓝公案》和《彭公案》等公案(侠义)小说,以其中的故事情节为蓝本,将小说中所描绘的主要案件线索和破案、断案过程加以精炼,特别注意呈现当时的司法制度的运作与侦查、破案、堂审、用刑、判决等程序和场景,并对“断罪引律”进行查证和比照,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