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状词善恶两分,案情瞬间翻转(2 / 2)

上呈。”

品析:

这张状子将杨氏自己的籍贯、亲属关系、案情缘起变故交代得简洁明了,案情重点突出,即夫兄姚庚暗起不良之心,将自己卖给乐户(即娼家)。同时,也捎带点了乐户刘清鞭打自己,后来幡然醒悟的经过。而对直接设计拐卖的王媒婆则没有点出恶行,主要是为了让刘清和王媒婆做干证指认姚庚的罪行。状子要求明确,就是“传究科其罪名”。其中,还特别提到“亲胞兄弟,遵父命分居各炊”的表述。在封建社会,没有家长之命,是不能擅自分家各居的。《大明律》卷第四“户律一”之“户役”条中即有“别籍异财”款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当然,其司法解释中也注明了,“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不告则官不究。

一行人赶到涿州,来到州衙门前,正赶上放告(即定期挂牌准予告状的日子)。王婆搀扶着杨氏同到公堂前跪倒,双手举呈状子,口称冤枉。知州刘子云遂接下杨氏的诉状,阅后不觉大怒道:“姚庚凶徒太恶,无理之极。”当即发传票,差衙役张龙、李虎前去拘拿姚庚当堂对质。吩咐杨氏、王氏在班房候审对词。

张龙、李虎私下找到姚庚,告知他杨氏告其私自卖她为娼,王婆见证,买主是刘清。姚庚大惊。两人借机给姚庚出主意,说他们可以私下在州衙上下打点。“我们太爷拿个错,把杨氏、王婆、刘乐户一同治死,一则保你无事,二则泄你之恨,三则也显一显我弟兄的手眼。此乃是两全其美事,不知姚大爷意下如何?”从这段对话可以看到明代嘉靖时,官府刑狱中的黑暗。两个衙役可谓明目张胆,直言不讳。而且从言语中也可以推论出,以往他们行事,也是把知州老爷拉下水的,所以敢出主意、打保票。姚庚问他们上下打点要多少银两。两衙役说:“官府跟前须得三百银,少了难以讲话。其余门子、管事的、书办等项内外使用,也得三百两。”两衙役基本将要疏通关系的环节都点到了,官府老爷单要三百两,其他人如门子、管事、书办,合起来三百两。

结果刘知州收了银子,把一桩事实清白的案件颠倒黑白,非说是杨氏与刘清私通后私逃,反诬告姚庚。于是对杨氏动刑。众皂役“赶奔近前,把拶子套在杨素婵十指上。刘知州把惊堂木一拍,吩咐一声:‘收!’两旁皂役一收绳”,杨氏昏迷过去。

王婆在一旁,心中不忍,仗义执言说出实话:“太爷,那姚庚私卖弟妇是实,身价三百两,有他亲笔文约,现在刘清手内。刘清一时发了善心,才来太爷台前控告。太爷想情,哪有私逃反来投案告状之理?”面对如此确凿证言,刘知州根本不为所动。反而“将王婆拶起。王婆年纪已老,受刑不过,昏过去了”。

之后又斥责刘清,与杨氏通奸,伤风败化,串通合谋,妄告讹诈姚庚。“本州若不给你一个厉害,大约也不肯实招。”遂吩咐两旁用夹棍对刘清用刑。“众皂役一声答应,近前把刘清鞋袜扒下,以麻辫匝头,脚腕套上三根无情木,知州吩咐:‘收!’两边皂役一拢,刘清只疼得死去活来。”

小说详细描写了大堂上行刑的细节与过程,说明作者对明代的刑狱制度较为熟稔。上述三次行刑,也说明知州徇私枉法、动辄行刑、滥造冤狱的恶劣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杨氏一看王婆、刘清也受了刑,已明白知州必贪姚庚之赃。为不连累他人,自己只得屈招。“刘知州见杨氏屈招,暗喜,遂画了供,吩咐禁卒:‘将她本人收监下狱,姚庚释放回家候传’”这里点明了明代司法中对案件审断完毕后,被告的处理方式:释放回家,但又要随时准备“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