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诉状,与前述毛公亲写状子一样,言简意达,寥寥几百字将案情经过交待得清清楚楚。同时,也保持一份平和与中立的态度,并没有在诉状中加上过多的主观感情色彩,特别是并没有带着情绪要求对被告进行究问甚至用刑折狱。这与《包公案》中记载的诉状格式、内容和传达的意愿相比,在法律意识上有更大进步。
如《包公案》第九十八则《床被什物》中,也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原告丈夫孙诲控告光棍张逸、李陶调戏自己的媳妇,反而追打自己,并反诬孙诲妻子卖淫诈要他们银两却不与他们成就好事的案情。孙诲即具状告县:
“告为获实强奸事:朋党聚集,与山居野育者何殊。帘帷不饰,比牢餐栈栖者无别。棍恶张逸、李陶,乃嫖赌刁顽,穷凶极恶。自称花酒神仙,实系纲常蟊贼。窥诲出外,白昼来家,挟制诲妻,强抱恣奸。妻贞不从,大声喊叫,幸诲撞入,彼反行凶,推地乱打,因逃出外,邻里尽知。白日行强,夫伤妻辱。一人之目可掩,众人之口难箝。痛恶奋身争打,胜如采石先登。喊声播闻,恰似昆阳大战。恨人如罗刹,幸法有金刚。
急告。”
对比上述诉状风格,可见《包公案》中所录诉状,文字渲染的成分较大,希望用文辞修饰来增强诉状所诉告案情的感染性和严重性。而姚义母子的诉状风格显然要直白和平实。
最终,毛公提笔定罪:“姚庚逆伦杀母,刘氏阴谋助虐,俱问凌迟处死之罪;州官受贿贪赃,苦打按院,问成立斩;姚义无辜被害,两股家产归一掌管,回家孝养老母。”
“处决已毕,遂拜本奉明圣上。”由于有圣旨在前,毛公将姚庚夫妇以及赃官斩立决。之后再上报圣上。这也符合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程序正义”。
品析:
《毛公案》六回故事,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以往公案小说中案中案的疑难纷繁,主要展现的是兄弟相残的逆伦、赃官的枉法。
姚庚欲杀弟弟及母亲,已经属于十恶之“恶逆”。判处凌迟合于大明律令。
在《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之“人命”条中,有“谋杀祖父母、父母”款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姚庚事实上已经付诸行动了,而且,要不是“老天有眼”,刮来一阵狂风,事实上,姚庚两次行凶都已经得逞。故判处凌迟甚为合律。
再则,姚庚还辱骂母亲,目无尊长。又私下卖弟媳入娼门,属于十恶之八,《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之“十恶”条:“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而卷第二十一“刑律”之“骂詈”条之“骂祖父母、父母”款规定:“凡骂祖父、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可见,在古代,对尊长之孝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本案中,姚庚不仅辱骂自己的母亲,如第一回描写道:“母亲,你枉活了六七十岁,太也糊涂……”其妻刘氏更是变本加厉。第二回写道,刘氏对婆婆高氏用手一指说:“你这不懂理的老狗!我和你虽是婆媳,如今各衣另饭,并无所辖。你如何胆大欺心,开言骂我!我今给你一个厉害,非打你一顿不可!”说着就要动手。足见刘氏猖狂跋扈到何种地步,按律当绞。但在现实中,民不告官不究,高氏忍气吞声,也只是作罢而已。
而刘知州,一则受贿得赃银三百两,数额巨大,且枉法冤判平人。二则谋害钦差,每一条都是死罪。所以,毛公判处“斩立决”,也符合律法。
《毛公案》小说精短,案情并不曲折难断,但其中折射了明代嘉靖年间的司法制度、官场黑暗与民风民情。
第一,朝廷对巡按制度虽仍重视,但具体到州县,难掩地方吏治的腐败、司法制度的崩弛。此案中,上到知州,下到一般皂役、门子、书吏等,已经勾结成为了一个利益链,所以低级的衙役,都敢明目张胆私下与被告勾兑,承诺颠倒案情,曲法冤人。
第二,此案的主角和内容主体,是关于家庭财产纠纷和兄弟关系。固然像姚庚这样素来居心不良、谋杀亲母和亲弟、拐卖弟媳的“恶逆”之人少之又少,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代传统家庭关系已经不甚紧密,分家争产似成常态。姚凤分家时,是“即请亲友到来,对众平分,兄弟二人各分一半,把一所大宅分为两院,各住一院”。族人、族长在其间所起的作用已经式微。像姚庚如此恶逆行为,理当请族人、族长出面,主持公道正义。而小说全案,除了分家时提到“亲友”,几乎看不到族人、族长的调息和族规的德法作用。
第三,到明嘉靖时代,社会风气渐趋奢靡淫逸,而拐卖人口等行为也较为普遍。姚庚“自从父亡后,就任意胡为,吃酒嫖妓,交些狐朋狗友无赖之徒”。而王媒婆与乐户刘清,也是干些低贱而违法的勾当。按历朝律法,是不能私卖良人入乐户的。在本案中,起初王媒婆与乐户刘清均有威胁并鞭打杨氏的行为,已属于合谋诱取、略卖并伤人之罪。好在经毛公一番规劝,幡然改过自新,还勇于作证,指认姚庚,与毛公一道受赃官的严刑之苦,其行为可赞。也说明,他们也知道略卖人口、逼良为娼的法律后果。这要归功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倡导的,全民知法、普法,官员“讲读律令”的制度,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塑造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