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息与健讼,明代社会法文化的真实写照(2 / 2)

《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提到程朝奉为达到悔婚目的而主动到官诬告。他“请个法家,商量定了状词。又寻一个姓赵的,写做了中证。同着金朝奉,取路投台州府来”。

从小说情节描写或可推论,明代“讼师”和“法家”开始兴起,但还未达兴盛。而“幕友”的形象则在小说中尚未发现。

三、唆讼现象花样繁多,已成社会现象

《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中描绘了明代时各种诈讼、骗讼、唆讼的故事或情节。以凌初担任过州府一级的刑事推官履历看,其记述的故事虽不见得是完全真实的案例翻写,但故事背后的“社会万花筒”却应该不是凭空杜撰的。

如,《拍案惊奇》卷十一《恶船家计赚假尸银,狠仆人误投真命状》描写的就是以河中无人浮尸被船家周四讹诈,后又被狠心家仆胡阿虎告官而成冤狱的故事。

《拍案惊奇》卷三十一《何道士因术成奸,周经历因奸破贼》,讲的是明永乐年间山东青州莱阳县发生的道士与寡妇通奸并习法术的事。“却不防街坊邻里都晓得赛儿与何道士两个有事了,又有一等好闲的,就要在这里用手钱。”结果纠结了几个混混去抓奸告官。

《二刻拍案惊奇》更是记叙了许多类似唆讼欺诈的案例。如第十卷《赵五虎合计挑家衅,莫大郎立地散神奸》,讲的是富翁莫翁与丫环双荷有染,双荷怀孕后嫁给卖粉汤的朱三,后莫翁亡故,绰号“铁里虫”的宋礼等五个破落光棍就到朱家夫妻那唆讼告官,以私生子名义欲分莫家家产。“我们撺掇朱三家那话儿去告争,分得他一股,最少也有儿万之数,我们帮的也有小富贵了”,因而要“设法诱他上这条路便了”。之后引出了一段骗财、诬告的案情。所幸官府明辨,判决“宋礼等五人,每人三十大板,问拟了‘教唆词讼、诈害平人’的律,脊杖二十,刺配各远恶军州”。这里,“教唆词讼”就是《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中专列的法条。足见凌初身为判官的经历,引述律法的适用和精准性。

《二刻拍案惊奇》第十二卷《硬勘案大儒争闲气,甘受刑侠女著芳名》,讲的则是宋朝福建崇安县的事。小民欺诈大姓人家风水好的墓地,这一反常行为令人难以想象,连朱熹都认为只有大姓人家欺负小民,难有倒过来之理,以致还真上了小民的当,将大姓人家原来祖上之墓地误判给了小民。可见,小民欺诈大姓的官司并非没有传统。

《二刻拍案惊奇》第十六卷《迟取券毛烈赖原钱,失还魂牙僧索剩命》,讲的是欺骗田产的事。毛烈“平日贪奸不义,一味欺心,设谋诈害”,设计抵赖不给收票,结果受害方陈祈告官不果。最后小说还是以阴间判官赢得正义的形式作了了结。

《二刻拍案惊奇》第二十卷《贾廉访赝行府牒,商功父阴摄江巡》讲的是明朝常州府武进县一富家陈定因邻里唆讼骗财而致冤屈事。因陈定家里饱暖、妻妾享用,因而“乡邻人忌克他的多,看想他的也不少。今闻他大妻已死,有晓得他病中相争之事的,来挑着巢大郎道:‘闻得令姊之死,起于妻妾相争。你是他兄弟,怎不执命告他?你若进了状,我邻里人家少不得要执结人命虚实,大家有些油水”。结果陈定、妾丁氏平白背了人命案被入了监。丁氏为开脱丈夫自缢身死而换回陈定一命,案件才算了结。

前已提及的《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故事中还穿插了一则故事:闽中有一人叫陈福生,在富户洪大寿家打工,因出口不逊被洪家痛打一顿,气郁而死。死前告妻子说,洪家富户,争讼难料,不如要些赔偿好日后度日。而陈福生有一族人陈喇虎,为不本分好事者,就去唆讼,未说动福生妻,就自己去洪家诈冒说,“我是陈福生族长。福生被你家打死了,你家私买下了他妻子,便打点把一场人命糊涂了。你们须要我口净,也得大家吃块肉儿。不然,明有王法,不到得被你躲过了”。没想到洪家自忖已与陈妻私了,并不在意,陈喇虎见讹诈未成,果然写了一状纸告到官府。理刑推官见有油水可捞非常上心,一心要洪家抵命。结果查了明律,“怎当得将律例一查,家长殴死雇工人,只断得埋葬,问得徒赎,并无抵偿之条。只落得洪家费掉了些银子,陈家也不得安宁”。

品析:

上述几个案例之所以有唆讼的由头,都与人命案子有关。因人命案而强索,为怕摊事而和息,借机敲诈钱财是讼师或好讼之人的动机。《大明律》是洪武十三年颁发的,其中《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即有“教唆词讼”条明载:“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说明明代初年,社会上教唆词讼已经非常普遍,以致不得不立法约束。

另外,从《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故事中,还可以看出,虽则诉讼黑幕众多,但官府断案还得援律而为,不敢过于恣意妄裁。理刑推官虽然想捞些油水,但查了明律,家长殴死雇工,只问徒赎,还不至于死罪。因为陈福生到洪家打工,先出言不逊才被殴打,打后气郁而死,属于过失致死。《大明律》卷第十九“刑律二”“人命”条“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款即规定:“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因此,推官所为还是依律而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