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见色起念、为主杀女、知情隐匿,按律审判却失当(2 / 2)

张得力杀女救主,虽为忠义之举,但毕竟属人命案,此处判罚,显然是从封建伦理纲常角度出发。但赏银五百两也属失矩。

至于刘元免议,也不合律例。因其知情不报,反而有为一百两而敲诈勒索之嫌。此案审断,彭公也有判罚失当之处。可见此案判处,既有按律审断,也有侠义小说的“侠义”因素在内。

之后,彭公因武文华跑关系,被革了职。差官将顺天府的文书送到,内有京报宫门抄一份,上谕:“御史李秉成奏三河县彭朋舆情不洽,任性妄为,着即行革职。三河县事,着典史刘正卿护理。”

李七侯闻讯,深为彭公鸣不平,遂发动绿林英雄好汉为彭公筹款一万两,立誓也要到京城跑动让彭公官复原职。一时间,南霸天飞镖黄三太、西霸天濮大勇、镇北方贺兆熊、东霸天武万年等一众英雄都积极筹款。同时,假传圣旨,传旨三河县彭朋仍管理三河县事务。原本彭公被参之后,将自己应办和已办完案件,一并查清好交待后,拟定起身。典史刘正卿也来催交,盘问可备办否,得以清查,好详文上司。神眼季全出主意说:“先派几个人去到那县衙之内报喜,只要稳住他,先叫他进退两难,走也不好,不走也不好,然后咱们大家再疏通办理。”果然,彭公不知真假,只好决定等候府内文书到来,再行办理。

品析:

《大清律例》对官到任和离任卸任期限及交接都有明确规定。《大清律例》卷六“吏律”之“职制”“官员赴任过限”条中又有条例规定:“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又规定:“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对照律例,彭公被革职,应当即刻交割,且要在十日内必须离开任所。典史刘正卿来催交,也是出于公务、律令要求使然,而非人情薄淡,急于上任。而假传圣旨,则是欺君大罪。这自然也是侠义小说的风格。

话说李七侯等众英雄凑到了一万五千两银子,找到裕王府的皇粮庄头左玉春,将银子装在花盆、酒坛中悄悄带入裕亲王府。再托府内刘太监通关拜见了老王爷,将彭公在三河县所作所为之事,以及被武文华买通御史李秉成参革的内情说了一遍。次日裕亲王上朝面圣禀报,得到康熙帝圣旨:“三河县知县彭朋,被人误参。朕念他勤慎忠直,着他官复原职,仍知三河县事。武文华势棍欺人,该三河县拿获,严刑究办。”

众英雄遂夜入武家庄,拿获了武文华。彭公坐堂审讯。武文华强辩道:

“举人并不犯法,为何拿我?”彭公说:“你包揽词讼,任性妄为,目无官长,咆哮公堂,拉下去给我打!”左右差役将武文华打了四十大板。武文华说:“你凌辱绅士,责打举人,我必要到顺天府把你喊告下来。”彭公说:“我乃奉旨拿你,作恶多端,著名匪棍,还敢这样大胆,把一往所作之事,给我说来。”武文华知道事不好,忍刑不招。彭公办了“势棍不法,任性欺人,律应杖一百,徒三年”文书行于上宪。

品析:

这段审断,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包揽词讼的罪名。包揽词讼、教唆词讼按《大清律例》规定,要从重处罚,如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二是匪棍作恶多端、任性欺人的罪名如何处置。《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恐吓取财”款中“条例”规定:“凡凶恶光棍、好斗之徒,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者,发往宁古塔、乌拉地方,分别当差为奴。”可见,匪棍、任性欺人、仗势欺凌、诈取财物者,要受到流徒等重罪惩处。三是“凌辱绅士,责打举人”,武文华要到顺天府告状。说明武文华还是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的,知道随意责打举人犯法,自己有权利申诉。

对于职官以及包括举人、监生、衙役等人的犯罪,《大清律例》有相关的“保全”措施。一是不能私自动辄刑讯,必须申报部议甚至请旨方可执行。二是须先行革职为民,方可按律处罚。《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职官有犯”条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该条之“条例”又规定:“荫生,及恩、拔、岁、副贡,监生有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例监生有事故应黜革者,不必题参,咨报国子监,国子监察明黜革,知照礼部。”由此可知,监生的管理归国子监、礼部管理。监生犯法,当先咨报国子监,由国子监察明革去功名后,报告礼部即可。

当然,对监生、生员、举人等文人地位的尊重,并不意味没有法律节制。《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文武官犯私罪”条之“条例”中有规定:“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职役之人,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俱发为民。遇赦取问明白,罪虽囿免,仍革去职役。”显然,如果不是有谕旨颁下,彭公是不能对武举人武文华动刑的。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条“官吏宿娼”款中,也有“条例”规定:“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对于监生、生员、举人包揽词讼、挟妓赌博等恶行,也要惩治的。

此案中,武文华善于应用“沉默权”来保全自己。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刑律,但就是“忍刑不招”。没有口供,就无法定案。而彭公也没有进一步用刑逼供,倒是体现了清官风范。但既然是奉旨究办,还是得有武文华自己的招供才行。这里,小说没有进一步的交代,应是一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