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候审判长接着问:“我问一下,其它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比如谅解书和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证据?”
看到其余的援助律师没有一个人吭声,我的心里非常着急。
这时候审判长继续说道:“好,既然没有新的证据,那咱们就进行下一项!……”
说完,法官又拿起起诉书念起了下半段:“被告人刘涛,在高强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受害人李梅,受害人王小芳,受害人周二妮,合计龙币六十八万七千六百五十元!”
“被告人杜俊晖,在高强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受害人王秋枝,受害人潘小风,受害人李红共计龙币五十六万九千二百元!”
“被告人马宝,在高强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受害人商梦丹,受害人马菊,共计龙币四十八万六千七百四十五元!”
“被告人赵燕子,在高强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受害人张凤霞,受害人周冬梅,共计龙币三十六万五千四百元!”
“被告人胡大军,在高强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受害人江燕,龙币二十七万六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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