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卷《周易》六十四文译解(十八)(1 / 2)

第十八篇《蛊》文今译与解说

(原文)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干母之蛊,不可贞。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裕父之蛊,往见吝。干父之蛊,用誉。不事王候,高尚其事。

(译文)

十八、事业处理得当,大亨通,并利于大业的完成;但这非是一日之功,应有一个过程。

继承父亲的事业,是有儿子在父亲故后所继承,没有过失。鞭策努力,最终事业是吉祥的。若继承母亲的事业,是不应当那样做的。继承父业,虽有小的悔恨,但没有大的害咎。丰富光大父业,向前发展会出现一些困难;但继承父业,会得到赞赏。不谋取王侯的地位,敬重与崇尚所继承的父业。

蛊(gu)雅释诂》蛊,事也。这与《易传序卦》里说的一样,蛊者,事也。事,职务,从事,侍奉等意。本篇里的蛊当事情,或从事讲,不是蛊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