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 自己的工作二(2 / 2)

六,文明书局倘违第四条之规定,对于译者应负壹佰伍拾圆之赔偿。

七,初板售罄后,译者得将稿自印或他售。

八,译者售稿时,文明书局得买稿之优先权。(即文明书局所出稿价,与他处相等时,译者应此稿售与文明书局。)

九,初板售罄后,倘译者与文明书局双方仍欲继续合印,应另订合同。

十,此书印成后,须粘有译者之印花,或印有译者之图章,方能发行。

十一,此书定价每册银弍角伍分。

十二,此书印成后,译者于壹仟册内,应提取叁拾册,文明书局不计价值。

中华民国三年一月日,文明书局代表俞仲还,

(证人顾养吾张师石。)

周作人先生存照。”

《炭画》居然照合同所说的那样,于四月里出板了。鲁迅日记里说:

“二十七日,午后稻孙持来文明书局所印《炭画》三十本,即以六本赠之。校印纸墨俱不佳。”这书面的图案系是钱稻孙所画,四角里是一个斧头,就是第十一章“凶终”里来服杀妻所用的斧子,中间一株受风的弯曲的杨柳,乃是农妇受难的象征,至于题字则似是陈师曾所写。印刷纸张的确不大好,但是书能够出板,总算是难得的了,初板一千册也不知卖了多少,事隔几年之后去问他算账,书局里说换了东家,以前的事不认账了,板税百分之二十,一总也不过是五十元,可是一个钱也没有拿到。一九二六年由北京北新书局重新付印,可能印过两三板,解放后由我改译白话,收在施蛰存译的《显克微支短篇小说集》中,通行于世。总之,这主人翁来服的夫妇的命运是够苦恼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