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章大宋官制(2 / 2)

宋朝异姓王 小教练 2322 字 2023-09-09

宋初(直至元丰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职衔分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等,但只有很少几个权位隆盛

宋初参知政事虽作为副相,但其职权、地位都比较低,不在政事堂办公,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于赵普擅权,宋太祖才于开宝6年(973年)6月决定提高参知政事的职权,与宰相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职权。

宋初沿5代旧制,设枢密院、宣徽院。枢密院简称密院,也称枢府、西府,“与中书(政事堂、政府、东府)对峙文武2柄,号为“2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既夺兵部之权,又分宰相所管的军事权,宰相如不兼枢密使,则只管行政事务。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为副长官;太平兴国4年(979年)正月,设签署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太平兴国8年十1月,又设同签署枢密院事为末副长官。以后新任知、同知枢密院事,即不带枢密副使职衔,实际上是将枢密院正长官自枢密使降为知枢密院事。自此以后,设枢密使为长官,即以枢密副使或签署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设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则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两套职衔不同时设置。从宋初起,枢密院长官逐渐以文官担任为主,实行“以文制武”。

宣徽院设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枢密副使之上。经常有枢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枢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晋升枢密副使的阶梯。宣徽使缺时,有时亦以参知政事或3司使临时代职。宣徽院侵夺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1部分职权。

3司指盐铁、度支、户部(此指6部中户部下的头司“户部司”)3司。宋初沿旧制设3司,号称计省,为最高财政机构,主要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长官为3司使,号称计相,地位仅次于执政,其他礼遇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略同;副长官称3司副使。

2、地方官制

宋初承5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1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

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1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直至淳化2年(991年)5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1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淳化2年(991年)5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9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太宗)嘉纳其言”。

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1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1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1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宋代实行中央、州(府)、县3级行政制度,路级机构虽已具备了诸多职权,但没有行政权,并不直接统属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统辖。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东京开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阳)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东)、河中(今山西永济西)、凤翔(今陕西凤翔)等数府。京兆(今陕西西安)虽有府名,长官却称知永兴军,军为军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称京兆知府,正式成为府。

府长官为府尹,缺尹时以他官任权知府事(知府);州级军(通常为军事要地)长官称军使,亦常以他官任知军;州级监(通常为工矿区)长官为知监等,军、监1般只有12县。知府、知州等遂逐渐成为主要的州级长官,州长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级别分高低,而以州长官所带的寄禄官称品级等第为区别。节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担任别州长官时,实已类同于其他文武官的寄禄官。

县通常都统于州、府及州级军监,只有3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除外。3泉县原隶属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曾是后蜀辖地,是关中入川的门户。乾德3年灭后蜀,5年5月诏令3泉直属中央,至道2年(996年)升为大安军,除户部4司因财政事务繁多未减外,对其他5部所属各司进行省并。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领司勋司,实际只存3司。礼部下属4司,礼部司郎官兼领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领膳部司,实已并为2司;隆兴元年,又诏礼部司、祠部司只设1员郎官兼领,实际上礼部只剩下1司。

兵部职权本已为枢密院所夺,只管辖民兵、后勤

工部在高宗时只设尚书或侍郎1员,隆兴元年则规定尚书、侍郎各设1员;建炎3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领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领水部司;隆兴元年又诏工部司、屯田司共设1员郎官兼领,实际上4司合而为1司;但淳熙9年(1182年)屯田司独立,工部实际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两司。各部司级长官郎官中通常只设郎中或员外郎1员,尤其是礼、兵、刑、工4部的司级长官各只有1员。

2、地方行政制度改变

南宋的地方政权机构,大体沿袭北宋。各路仍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设置外,还因军事需要设随军转运使以供应军需,如建炎3年(1129年)张浚任川陕宣抚处置使,赵开任随军转运使。

有时合数路设都转运使,如绍兴5年(1135年)任命赵开为4川都转运使,总领川蜀4路财政;而绍兴2年张公济任江、浙、荆湖、广南、福建都转运使,则是除4川4路外,都在其管辖之内。这些都是临时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转运使主管本路财政。

诸路提点刑狱司也仍是路的常设机构,南宋初年为加强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为提点刑狱,不久停止。乾道8年(1172年)起,提点刑狱司兼管本路的经、总制钱(杂税)的督责征收。在辖地辽阔而又荒僻的广南西路,嘉定十5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静江府(今广西桂林)设司外,还在南部的郁林州(今广西玉林)设司,广西提点刑狱官分时到两地办公,就近受理与督察狱讼案件。

各路的提举常平司情况比较复杂。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5月,废罢提举常平司,次年8月又复设。绍兴9年(1139年)正月设立经制使司后,将常平司并入,长官称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同年9月废经制使司后,复设提举常平官附属于提点刑狱司。绍兴十5年,设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才又“合旧法为监司”,通常只称常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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