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从无”立法思想
在许多案例中,并非一用刑就管用的。一种情况是恶徒死扛着刑罚,咬牙不招;另一种情况是被用刑者真的不知道,用了刑也招不出,或者熬不过刑罚只得屈招。《包公案》第七则《葛叶飘来》涉及几个专业问题:一是对待干证(即与讼案有关的证人)如何处置。二是对即使动重刑也死不承招者如何处置。三是跨地域办案如何办理。
话说处州府云和县进士罗有文到江西南丰做知县有数年。龙泉县举人鞠躬是其亲戚,带仆人贵十八、章三和富十去看望罗有文,得到罗有文馈赠的百两银钱,其中,花了五十两银钱买了南丰的铜器等用皮箱盛贮。听说包公巡行江南各地,因与包公有交情,就想去拜谒。于是先派章三和富十到南京打前阵,自己与仆人贵十八坐船走水路,到芜湖会合。不想船上水手葛彩与船主艾虎看到几只沉重的皮箱,以为是金银珠宝,便在九江将主仆二人杀了,丢入江中。打开箱子才发现只是铜器、香炉、花瓶等杂货,懊恼之余将杂货卖到了南京金良的杂货店。
章三和富十探得包公巡行苏州、芜湖,却久未见到主人,寻原路到九江、苏州等地都未寻访到,就直接到松江以告状的名义见到了包公,诉说了此事。包公大惊之余,发下文书令各府县帮助缉访。
章三、富十两人来到南京,闲逛中见一店铺有一香炉,发现与失踪的主人所购香炉一样,一问还有其他货没有,店主金良抬出了皮箱让两人挑选。两人一看,当场揪住店主厮打起来。正巧碰到南京城兵马司朱天伦,便将众人带到衙门审问。金良说自己也不知道这些东西怎么来的,要问他的妻舅吴程。朱天伦将吴程拿到讯问货物来历,吴程交代货来自江西南丰,在芜湖购得。朱天伦再问卖者是谁,吴程回答:“萍水相逢,哪里识得!”“朱公闻言,不敢擅决,只得将四人一起解赴包公。”体现了朱天伦办案审慎的态度。
包公因公务繁忙,将此案委派给了董推官坐堂审讯。吴程诉辩道,自己做的正经生意,购得铜货有中间人段克己作证。于是董推官将段克己拘到,克己说,往来客多谁能记得名字。两人互相推阻。“二人不招,俱各打三十,夹敲三百,仍推阻不招。”董推官自思:“二人受此苦刑竟不肯招,且权收监。”此时忽有一片葛叶顺风飘来,将门上所挂的红彩带一起带落,飘到段克己的身上。董推官觉得此事怪异,但又无从解释。“次日又审,用刑不招,遂拟成疑狱,具申包公,倒文令着实查报,且委查盘仪征等县。”董推官往芜湖征调船只,正巧征用的就是艾虎、葛彩。因联想到葛叶飘来之事,于是果断将两人就地缉拿,“转回公馆拷问”。艾虎坚称自己只是一个撑船的,与段克己并不相识。“推官怒其不认,即令各责四十,寄监芜湖县。”“乃往各县查盘回报,即行牌取二犯审勘。芜湖知县即将二犯起解到府,送入刑厅,推府即令重责四十迎风,二人毫不招承。”
于是再提审吴程等一干人犯对审。开始艾虎二人仍然“抵饰不招,又夹敲一百”。艾虎这才招供道,自己和葛彩杀了鞠躬主仆二人,将货在芜湖发卖,得到吴程四十两银,因当时只想尽快脱手,所以贱卖。被段克己识破,段克己乘机敲诈了十五两。两厢对质,段克己“低首无言”。于是,案情水落石出。董推府判了参语,申详包公。包公即面审,毫无异词。于是批下判词:“葛、艾二凶,利财谋命,合枭首以示众;吴、段二恶,和骗分赃,皆充配于远方。”
品析:
此案值得品味的地方:一是包公并未直接破案审案,只是发文督办。二是如果用了重刑嫌犯都不招,官府只能把此案作为疑狱,不可继续滥刑。对嫌犯该具保释放还得尽快释放。三是案情涉及多地,异地办案,需要公文委托查办。四是吴程、段克己发觉是赃物,仍然低价购入,是知情不报,所以也要追赃处罚。
上文已经阐述过,历代律令对过度刑讯拷问都是有明文规定予以节制和禁止的。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刁顽之徒,即使动重刑也硬扛不招,这时就算是包公也不得不停刑收监,另行想办法。
《包公案》第九则《夹底船》可谓又一个典型案例。
话说苏州府吴县有船户单贵和水手叶新,专谋客商。恰有徽州商人宁龙带仆人季兴购得缎绢千有余金,雇佣了单贵货船。不想单贵、叶新两人故意以酒食令主仆二人沉醉,乘夜抛入江心。仆人季兴被淹死,而宁龙会水,在江中遇同乡之船而得救。正巧包公巡行吴地,宁龙一纸诉状告到包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