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玩笑斗讼也有责,奸情命案判凌迟
彭公刚办完左青龙的案子,方要退堂,忽然又有两个喊冤之人。一个是姚广礼,一个是张兴。
姚广礼诉称:自己家住何村,孤身一人,只跟姑母家度日,年方三十。昨晚在村头遇到张兴走得慌慌张张,像有急事的样子,自己便招呼他,开玩笑说:张二哥,你发了财就不认人了!他立时站住了脚,面色突变。我便让他请我喝酒。张兴自称从香河县来,发了点小财,说着从怀中掏出两封银子来,放在桌上说:你要用,就给你一封。我问他从哪里得来的财?他说在和合站害了一个人,扔在井里,得了一百两纹银。小人一听吓了一跳,赶紧让他收了起来。喝了两壶酒就分开了。“小人到家,越想越不是,怕受他的连累。我今天一早起来,我要进城告他,正遇见笑话张兴他慌慌忙忙要逃走的样子,我过去把他抓住,说:‘咱们两个去到城内鸣冤去!’小人拉着他来至此处喊冤。小人与笑话张兴素日并无仇恨,小人怕他犯事,小人有知情不举纵贼脱逃之罪。”
品析:
这里反映出普通百姓有“知情不举纵贼脱逃之罪”的法律意识,实属难得。也说明封建社会制度基层组织邻里街坊保甲制、连坐制的有效性和约束性。《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同行知有谋害”款规定:“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卷三十四“刑律”“捕亡”之“知情藏匿罪人”款规定:“凡知人犯罪事发……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可见,知他人犯法,特别是有命案或贼盗而不告发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意识在乡村基层的普及率还是较高的。这里,自然也有怕担责、受牵连这一朴素、传统思想的因素。
张兴也三旬开外,辩称道:自己也孤身一人,在舅舅家中度日,舅舅刘祥在京城跟官,舅母跟前也无儿女。昨日舅舅回家歇工,我帮助买办物件。只因舅舅买了香河县赵廷俊的六十亩田地,定明价银四百八十两。舅舅假满进京去了,让小人将定银一百两送到赵宅内。当时赵廷俊不在家,我就回家了,约好第二天再去。“走至村口,我遇见那姚广礼,他与小人玩笑。我外号人称笑话张兴。我听他说我发了财啦,我故此戏言说,我在和合站害了一个人,扔在井内。老爷详情,我要真害人,我能对他说吗?这是小人爱玩笑之过,故此才有今日之事。老爷如要不信,把赵廷俊传来,一问便知。”
彭公听了张兴之言,又见其五官良善,言语并不荒唐,便传令道:“杜明,办文书,到香河县把赵廷俊传来,当堂听审。”这里,因要到邻县传唤证人,所以要办文书给邻县知县衙门方可传讯。
正在此时,和合站的乡约刘升、地方李福前来禀报,和合站天仙庙前的一口井里发现了一个死尸!这使案情一下诡异起来。彭公一听,便喝问张兴,还不趁此实说,免受皮肉之苦。张兴此时如站万丈高楼失脚的样子,一个劲喊冤枉。彭公不愧是明事理的清官,并未盲目用刑,而是吩咐先将姚广礼、张兴二人看押起来,带着刑仵人等,直奔和合站验尸。这里,姚广礼身为举报证人,与案情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知情举报,却也同被告一样被视为“嫌疑人”而“被看押起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中,对干证等涉案人的人身权利保护意识是薄弱、缺失的。
彭公到了和合站,早有人搭好了尸棚,预备了公案桌子。彭公升了公堂,吩咐人下去捞尸。早有应役人等,把绳筐预备好了,下去一人捞上来一具女尸。又报告说,还有一具尸体,捞上来发现是男尸。刑仵人等验尸完毕,报告说:女尸被绳勒死,男尸被刀杀死,没有了人头。彭公听说,心中一动,料想那张兴并不是杀人的凶犯,这其中定有缘故。正在为难之际,忽听有人喊冤。是一个六旬开外的老者叫蒋得清,自诉说,自己在何村居住,夫妇二人生有一女,名叫菊娘,嫁给本村人姚广智为妻。女婿在和合站开设清茶铺。近日发现女儿不见了。听说老爷在此验死尸,我来观看热闹,见到那女尸正是我女儿,不知被何人勒死。求老爷给小人女儿伸冤。
彭公回到县衙,派衙役马清、杜明带上姚广礼前去把姚广智拿来,当堂听审。二役与姚广礼到了和合站,先到茶铺中,未见到姚广智。问了伙计,说在东边的黄家。三人到了东边路北里,姚广礼手打门环,出来一个二旬的妇人。听姚广礼说是找族弟姚广智,便将姚广智叫了出来。马、杜二人一瞧,问清人名,抖铁链把姚广智锁上,连同妇人一同往三河县而来。
彭公先审姚广智,说:“你妻蒋氏被何人勒死,扔在井中?”姚广智一听赶紧说,“小人今日在铺中听说,正想着前来报官,求老爷恩典,给小人的妻报仇”。彭公又问说:“那个妇人是你的甚么人?你为何在他家?”那妇人说:“小妇人李氏,他与小妇人的男人是结义的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