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私下再嫁,倍偿负荆(1 / 2)

第四节私下再嫁,倍偿负荆

《蓝公案》第十五则《三山王多口》:

村民陈阿功以急究女命告称:自己女儿勤娘嫁给邻乡林阿仲为妻,婆婆许氏憎恶勤娘家贫,素来苛刻待之。九月十三,自己去家探望女儿,发现女儿不见了,不知是被婆家打死还是另行拐卖他嫁了。

陈阿功家贫,自女儿勤娘嫁到邻乡后,勤娘借故时常回娘家。一日,陈阿功让勤娘仅十岁的弟弟陈阿居送姐姐回婆家,陈阿居只送到三山国庙离姐姐婆家还有几里地之处就返回自己家了。村民王阿盛见到陈阿居还过问了此事,算是证人。

蓝公经过提审林阿仲母亲许氏、陈阿功、证人王阿盛,以及陈阿居,有了心证:“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欲图改嫁,故藏匿耳。”但陈阿功矢口否认,“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于刑讯”。于是蓝公巧借三山国王庙的“国王”之口,让嫌犯陈阿功供认了实情。

陈阿功供称:“为穷饿所驱,嫁在惠来县李姓者,聘金三两。愿鬻牛以赎之。”于是蓝公将陈阿功痛杖三十,戴枷于市。判令道:赎回了女儿再释放,赎不回就不放人。

于是陈阿功让其妻王氏前往惠来县赎人。李家很生气,要求加倍补偿财礼。王氏只好卖了牛,换了六两银赎回了勤娘。但勤娘的原夫林阿仲听说要花六两赎回,又对勤娘已经失节颇为在意,于是私下找到原岳母王氏商议,讨要那六两银给他另娶,而勤娘还是归李家。陈阿功被戴枷两个月,几乎毙命,后悔不已。

品析:

此案中有两个颇有意思的司法细节。

一是讲“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以刑讯”。对于老弱幼小之人,历代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不得刑讯。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皆如是。如《大清律例》“刑律”之“断狱”条之“老幼不拷讯”款规定:“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此案中,说“阿功刁悍”难以刑讯,是说陈阿功人品刁蛮,即使用刑讯之,未必能达到目的,而不是说陈阿功年岁过老,不合用刑。对于陈阿居,则是因“幼小”,才年方十岁,完全属于不合用刑及允许因亲属之故相为容隐的年龄。所以用“难以刑讯”表述,法律适用可谓是专业和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