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入幕府佐理案卷,破奇案平冤狱声名鹊起(2 / 2)

此案初为冤案,造成冤案的根本是听信许氏一面之词,又在严刑下让本来无罪的陆大屈打成招。好在谢县令还是一位认真负责的县官,心里总觉得有问题,遂让林公重审,冤案方得以纠正。

此案牵涉杜成杀死奸夫、私下通奸的许氏又毁尸灭迹还诬告他人。对照《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条“杀死奸夫”款,该款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就是说,如果在现场捉奸捉双,当时杀死奸夫、奸妇,可以不追究。

那么,如果不是在奸所当时抓获奸夫、奸妇呢,那就另当别论了。《大清律例》比其他朝代规定地更精细、全面。例如,此款下的“条例”中就罗列了各种情况: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止依不应杖。非登时,依不拒捕而杀。”

“奸夫已就拘执而殴杀,或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并须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针对此案,杜成在自己家中,抓获奸夫、奸妇现行,当时杀死,本可以“勿论”。但杜成先有预谋,后又逃走,故最终被拟“徒罪”。

而奸妇虽毁尸灭迹,是帮助亲夫掩盖,后又回护亲夫,诬告他人也是为了保护亲夫,很符合封建“三纲五常”的道德行为,属于值得“赞赏”的行为。若按和奸罪定案,也只是杖刑。《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所以,许氏也不至于判死罪。但诬告人则要反坐。《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诉讼”“诬告”条规定:诬告“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以,判许氏“徒罪”是合律例的。

第二个离奇案件,说的是闽清县西乡朱村,有寡妇王周氏,膝下只有一女儿叫秀姑,赘婿何金生,素性刚强,夫妇时常口角。原本王周氏欲将婿做子,见金生脾气太坏,又过继族侄永福为嗣子。

一日恰巧镇上敬神演戏,金生、永福两人同去挤入人群观看,金生走失,一连数日不见踪迹。村里好事之人知道金生夫妇平常多口角,又同继子一同出门,便有了种种怀疑之论。金生父亲何子青便托讼师撰状捏词赴县控告,称继子永福与妹通奸而谋害了夫婿金生。

代理知县许鼎阅状批准,提王寡妇、永福和秀姑三人到案,初时三人极口叫屈,无一供述,遂用刑讯。三人难以承受,只得诬服。等知县谢选门回来再审,三人供词仍一致,并未翻供,似无可疑之处。谢知县征询林公意见,林公答:“三人供词合一,虽无可疑。但原告诉称赴镇观剧后谋杀,次日假称失踪,至今尸骸未得,生死未明。倘冒昧定案,一旦何金生复出,又将如何?”谢知县深以为然。正待详加审讯,忽接省里钱臬司来文,要求将此案解省。原来许鼎与钱臬司是亲戚,许鼎卖弄自己才能,事先详告了此案。钱臬司信以为真,却久未见解省,“只道已受贿私和,姑用札饬提省”。谢县令让林公详细列明疑点上报,臬司批阅后送发审局细心研讯,一经审讯,即知有冤,就又发回县里重审。

林公将三人隔别,分别问尸首处置的情况,三人却各说其话,显然不是共谋杀人。于是林公出了一招,到各处张贴赏格,悬赏二百两找寻金生。果然,在永泰县有个木客陈小亭发现自己的商行中有一新伙计与赏格中所描述的金生非常相似,一问果不其然。原来,金生在家被看不起,自己寻思外出打工攒点钱再回家,免受老婆憎厌。金生知道因为自己私自出走险酿人命大案,于是星夜赶回闽清,一则可能的冤案就此结案。林公因这两案而声名鹊起,结果被巡抚张思诚延请为幕府,办理折奏。

后来,协助张巡抚破获了漳州府知府李太守官盗大案。原来李太守早年是江洋大盗,捐了巨金而谋得漳州知府太守之职,原以为可以搜刮巨资,不料未能如愿,故而以官职为掩护重操旧业,每每乘夜偷盗地方巨富之家,共计数十起,一时闹得地方人人自危。地方久未能破案,龙溪知县苏希东因为许多盗案不破,已经受了革职留任的处分。张巡抚让林公暗中查办,林公密派原闽清县退役捕快童顺到地方暗中蹲守巡察,终于发现了知府大人的大盗行径。盗官被押解到省,“当下画供之后,定成死罪”。

品析:

代理知县许鼎之所以差点酿成冤案,是只偏信三人一致的口供,而未实地勘察,获得物证。而林公提出,“至今尸骸未得,生死未明”即点到了要害处。所以卷宗到了省里,也发觉疑点甚多,发回重审。龙溪知县苏希东因为许多盗案不破被革职留任,说明在清代对职官的管理还是严格的。当其听到省里派来的名捕童顺探知李太守的重大嫌疑后,苏希东道:“我是他的属下,他是堂堂四品黄堂太守,未曾参革,怎好去拿捉他?还是你赶快回省请示机宜,然后下手为是。”这里,既体现了苏知县知道上下级的规矩,也体现他对大清律法的基本了解。对照《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职官有犯”款,规定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的,须先奏闻请旨,不能擅自勾问。“文武官犯私罪”款的条例中规定:“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名捕童顺回省请示后,巡抚衙门下了密札,派了协镇官兵前往太守府将李太守缉拿归案,即体现了律例的法律要求。也说明该书作者对律法是非常了解的。

之所以判李太守死罪,不是因为他是官员、大窃贼,而是因为他是江洋大盗。属于强盗,而非窃盗,故按《大清律例》,不论首从,皆斩。

林公后来从张巡抚衙门辞职参加会试,得中进士,初被授翰林院编修职,后任江西、云南、江南等地正主考,所收门生如赖恩爵、李廷玉等,皆为文武兼备的人才。嘉庆廿五年,林公被补授御史,他察吏除奸、切实弹劾,不避权要。后来,因时任兵部尚书穆彰阿收受万金保举绿林出身的张保仔出任厦门总兵一职,被林公力阻未能得逞而怀恨在心,种下日后屡次欲谋害林公的祸根。而穆彰阿因其兄弟敬敏在京城大街上恣意纵马踩死寡妇幼子,而被林公参奏到嘉庆帝前,穆彰阿被罚俸三月,因而对林公也恨之入骨,为日后落井下石陷害林公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