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片地中埋着任过学官的人)、冯家林(此地是在冯家林的周围)、长长林(
此地在村西
此地很长约300米)、白杨林(此地栽的白杨树多而大)、轿杆林(此地像抬轿的轿杆一样)、棋盘地(此地像下棋的棋盘一样)、包袱地(此地四四方方,像包袱一样)、岭南头(在西岭南边)、台子地(此地很高,像唱戏的台子一样)、老窑
(在西南河
,因此处曾烧过砖窑,故叫老窑)、蹬子地(此处的地是一蹬一蹬的)、水泉头(此处地犯涝,一到连阴雨就有涝泉子)……
李家庄村湾、河、泉、水渠有:老汉子湾、苇子湾、葫芦头湾、大池、前藕湾、西藕湾、前湾崖、后湾崖……
清朝,县内的最高官是县令,下置:县丞、教谕、主簿、典吏、巡检、把总、训导等。县衙护卫由“宅班”负责;催要粮钱由“壮班”负责;缉捕犯人由“快班”负责。人事管理由“吏房”负责。县内公共建筑工程和交通管理由“工房”负责;礼仪和祭祀由“礼房”负责;掌管法律和刑狱由“班房”;军事和兵役由“兵房”管理。收缴钱粮和户籍由“户房”。地方管理有甲长、保长、村长等。建国前,我村的最高管理者称“庄长”,由李子敬担任。(夕俭二大爷)。建国后,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以前,庄长由李守善(夕华父亲),之后是李淑若(六地瓜),李绪升,李守孔(守增亲哥哥)先后担任。在1964年以后,我村党支部建立,旧的管理体系被打破。
古时富家子弟成婚早,多是小男配大女,有“十八大姐九郎”之说,贫苦男子一般在25岁才成亲,所配女子十八九岁,也有的娶十二、三的女子作童养媳。
1950年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到1962年,结婚年龄平均保持在男20岁左右,女18岁以上。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年龄一般较法定年龄(男20岁,女18岁)推迟3岁,1984年男女初婚平均年龄在23岁左右,1993年元旦地方政府为实行晚婚晚育,规定男22周岁女23周岁以上方可结婚。
古时妇女受“三从四德”“忠贞守节”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婚姻依从“婚妁之言”听从“父母之命”离婚率甚低。
关于近亲结婚,以前人们认识不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常有姑表、姨表关系结婚者,谓之“亲上家亲”。后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人们对近亲结婚的危害认识提高了。
几百年来,本村居民分布多是近族临近居住。如三仁斋胡同、木匠铺子胡同----即是近族邻近居住地。
以前,家庭规模大,几代人不分家,十几口人一个家庭相当的普遍。80年代,家庭规模日趋变小,青年人独立意识增强,要求与父母分家,独立门户的增多。
后来实行了门户挂牌编号制度,开展了评选“五好家庭”“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等活动。
1958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963年4月,县设专职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由妇女主任分管此项工作。1984年5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乡镇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各村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形成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本村计划服务室由李桂兰、王文兰负责,主要进行宣传教育,承担节育人员的动员,发放避孕药具及负责妇女的各项节生优育工作。
1957年全县开始提倡计划生育,1963年初提出“一孩少三孩多,两个孩子才正好”的口号,并鼓励晚生晚育,间隔生育,是年12月下旬全县召开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大会,宣传计划生育的四大好处:一是有利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利妇女的心身健康三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成长发育,四是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1965年上级组织电影队到村放映科教片,大力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无人过问,到了70年代又列入了村政府的议事议程。
1972年提出“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两胎间隔四五年”村党委在公社计划生育工作队的帮助下进行调查研究,排队摸底,逐名登记将计划生育工作推向高潮。
1979年8月,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并大力宣传。
从1979年开始针对育龄妇女节育自觉性的状况,实行了奖罚制度,对超生或拒绝节育措施的村民给以罚款。
1984年后对育龄夫妇中女娶男,独子与独女结婚,烈士子女及农村两代单传者,经本人申请予以安排二胎生育。
1988年9月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废止农村两代单传允许生二胎的规定,对其他二胎生育政策亦作严格要求。
1963年以前重点是用药物避孕,其后又附以避孕套、避孕栓和避孕环。
1964年开始我村就有6人结扎,当时都是自愿的,以后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做了节育手术。在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全部流产。
李家庄村南靠昌乐县第一大河“汶河”,发源于沂山,河道宽700—1000米,因汶河给昌乐县人民带来了诸多好处,现县城饮用水,也靠汶水北调为主要用水来源,每年浇地20万亩,被人亲切的称为“昌乐人民的母亲河”。农用灌溉,主要靠机井,利用地下水。多年来因采水过多和干旱,机井水位逐年下降。